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陕西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工作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00263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3]697号 |
发布机构: | 厅安监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陕西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工作细则》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3-09-04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陕西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工作细则》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9月2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实施陕西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人民群众举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陕政发〔2013〕8号)、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陕安监〔2013〕60号)、《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工作细则〉的通知》(陕安监〔2013〕98号)要求,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细则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故瞒报、谎报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其中,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第六条 本办法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严重失实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较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方式
(一)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为举报人提供信息交流渠道。
(二)举报人可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来信等方式进行举报,并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举报人应尽可能地提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具体人员、时间、地点等重要证据和调查线索。
(四)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 举报受理
(一)受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省厅领导批示要求进行督办或省厅认为有必要的,由省厅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影响较大的或个别特殊的举报,经省厅领导同意,可直接组织核查。
2.国省干线公路(含已通车路段和在建工程),省际客运班线,水上交通及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由省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单位负责。其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由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二)接到举报后,接受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详细记录,做好登记,属于本单位负责核查的,第一时间将举报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呈交领导签阅批示,迅速组织开展核查工作。
(三)接收到的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单位举报;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交到有管辖权的单位,并通知举报人。
(四)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人身或者经济损害要求赔偿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属地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或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但举报人反映的安全生产事故应予以查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无明确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2.所举报的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进行查处的;
3.其它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九条 举报核查
(一)成立核查组,对举报的事故相关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查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二)收集与举报有关的资料、证据,并让当事人或单位签字、盖章,以作为核查取证的证明材料。
(三)核查工作结束后,起草核查报告,经核查组集体研究后上报。核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举报来源、被举报企业、责任人员基本情况及核查的简要过程;核查的事实和认定性质及依据,处理意见或建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四)举报经核查属实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举报核查处理完毕后,核查人员应把有关资料分类整理,将有关材料及时装订、立卷、归档。做出的事故处理决定要报省厅备案。
(六)核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条 举报答复
在核查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核查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记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书面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函。
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办理的过程;
(二)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结果和依据。
第十一条 奖励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省厅及省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单位核查的举报奖金由省厅审核后拨付。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的举报奖励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申请。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由核查单位单位视情形和性质分别予以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的奖励。
(二)奖金领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单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三)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单位给予最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四)奖励申请。省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奖励情况汇总后以公函形式向省厅提出申请,并附举报受理记录、调查记录、处罚决定书、答复记录以及奖金领取凭证等有关材料。
(五)奖励审批。省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向省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单位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举报统计
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建立安全生产举报核查统计报告制度,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报送。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和省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查处、奖励情况汇总报送省厅,省厅汇总后报省安监局。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一)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二)参与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三)参加举报核查的人员要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严守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于不认真受理举报线索或受理后不及时组织核查的,对于查处工作敷衍塞责或拒绝办理的,对于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弄虚作假、拖延处理或者处理明显不到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1. 省交通运输厅及省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单位联系方式
2.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单
3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转办单
4.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督办单
5.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季度统计分析表
附件1
省交通运输厅及省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单位联系方式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举报电话:029-88869099,传真:029-88869011
通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6号
邮编:710075
陕西省公路局
举报电话:029-88408401,传真:029-88414341
通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含光北路110号
邮编:710068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举报电话:029-87325981,传真:029-87325982
通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药王洞18号
邮编:710003
陕西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
举报电话:029-87340116,传真:029-87342305
通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药王洞18号
邮编:710003
陕西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举报电话:029-88869230,传真:029-88869240
通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6号
邮编:710075
附件2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单 编号№:
举报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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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域 |
市(县) | ||
举报方式 |
□电话 □信函 □传真 □电子□信函 邮件 □来访 □信息网络其他 | ||||
举报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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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年 月 日 |
来文来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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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 信息 |
姓名(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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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件 |
| ||
通讯地址 |
| ||||
身份证号码 |
| ||||
被举报企业、人员信息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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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员(车号) |
| ||||
地 址 |
| ||||
联系方式 |
| ||||
举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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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办理机构或者人员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举报办理机构负责人审核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查处情况及结果 |
| ||||
回复情况 |
| ||||
附件及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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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移交单
编号№:
举报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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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地址 |
| |||||||||||
举报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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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
|
来访 |
|
其他 |
| ||||
举报类型 |
重大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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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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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单位及人员 |
| |||||||||||
举报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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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意见 |
(盖章) | |||||||||||
接收部门及接收人 |
(盖章) | |||||||||||
移交日期 |
|
附该举报有关材料(复印件),共 份 页。
附件4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督办单
编号№:
举报名称 |
| ||
移交文号 |
| ||
转办日期 |
| ||
承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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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原因 |
| ||
督办意见 |
| ||
督办部门 |
(盖章) | ||
督 办 人 |
|
督办日期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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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季度统计表 | |||||||||||||||||||||||
年 季度 | |||||||||||||||||||||||
填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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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
行 业 |
安全生产举报数(件) |
举报核查办结数(件) |
奖励金额(万元) |
安全生产举报方式(件) |
安全生产举报来源(件) |
实施行政处罚 | |||||||||||||||||
合 计 |
其中:按举报数分为 |
合 计 |
其中:在已办结的举报中 |
本季度 |
本年累计 |
实名举报 |
匿名举报 |
电话举报 |
来信举报 |
来访举报 |
其他来源 |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停止违法行为 |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 |
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职业资格 |
关闭非法违法企业 |
处罚罚款 | |||||||
本季度 |
去年 同期 |
安全生产隐患 |
非法违法行为 |
已经办结 |
办结率 |
属实 |
不属实 |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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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高速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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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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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上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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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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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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